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77號
PTDM,108,單禁沒,77,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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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先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捲菸參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先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緩字第881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捲菸3 支, 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20 號、第250 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並於108 年7 月8 日期滿,條件均已履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
㈡扣案之捲菸3 支(保管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保字第45號、第220 號),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 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均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查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案毒品初 步檢驗報告書、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附卷可查,可見上 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 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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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