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310號
PTDM,108,交易,310,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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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5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永順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永順(下稱被告)前因車禍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骨 骨折、左側硬腦膜下急性血腫及嚴重腦腫、呼吸衰竭、肺炎 、交通性水腦症等傷勢,此有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下稱安泰醫院)普通(乙種)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偵 卷第29頁),嗣經本院函詢安泰醫院關於被告病況,函覆略 以:病患徐永順仍昏迷中等語,亦有安泰醫院108 年7 月31 日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3頁),足認被告之身體狀況確無 法到庭接受審判,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 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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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