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明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
6 月28日107 年度訴字第109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
度偵字第6380號、第85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辛明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1098號第一審 判決,於108 年7 月8 日由上訴人即被告親自收受而生送達 效力,上訴人即被告於108 年7 月1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 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爰依法聲明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 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 理由,此分別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上訴狀在卷可 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