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7號
ILDA,108,簡,17,2019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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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先凡 

      廖聖文 

被   告 陳智煒 
上列原告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 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 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 明文可考;且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法第236條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狀未提出繕本及其附屬文件,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7月30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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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