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8年度,2號
ILDV,108,選,2,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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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選字第1號
                    108年度選字第2號
原   告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律師
原   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景明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林仕宗
被   告 賴良洲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光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
三十一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者,選舉委員 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 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 訴,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民國107年宜蘭 縣第19屆縣議員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107年11月30日以中選務字第1073150509號公告當選人名單 ,公告被告當選為宜蘭縣第2選舉區議員,有公告影本附卷 可稽(見本院107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卷宗〈下稱本院卷〉卷 一第15頁至第17頁)。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林金龍及檢察官 洪景明分別於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被 告當選無效之訴,均核尚無不合。
二、按選罷法所規定之當選無效之訴,本質上係屬公法上之形成 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公法上之形成權,僅因法律 上特別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程序予以實現而已。次按選舉、 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 不在準用之列,選罷法第128 條定有明文。再按分別提起之 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 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



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林金龍及 檢察官洪景明分別對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得以一訴主張 ,爰依上開規定,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均主張:原告林金龍與被告均為系爭選舉候選人,被告 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以107年11月31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50 9號公告為系爭選舉之當選人;另訴外人吳月嬌張櫻陳錫卿(下逕稱其名)等3人均為系爭選舉之投票權人。詎 被告為求順利當選縣議員,竟於107年9月初自購蘋果禮盒16 盒(每盒市價約新臺幣〈下同〉240元),並於107年9月11 日上午8時59分至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將市 價約240元之蘋果禮盒1盒贈與吳月嬌;於同日上午10時29分 許,至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將市價約240元 之蘋果禮盒1盒贈與張櫻;於同日上午11時55分許,至宜 蘭縣○○鎮○○路000號,將市價約240元之蘋果禮盒1盒贈 與陳錫卿。藉由拜票時,以贈送蘋果禮盒方式,意圖動搖吳 月嬌、張櫻陳錫卿之意志,要求該3人投票支持其參選 宜蘭縣議員,而交付賄賂賄選。嗣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等接 獲相關情資查獲,並經宜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爰依 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 聲明:被告就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107年宜蘭縣第19屆議員 選舉(宜蘭縣第2選舉區)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抗辯稱:
被告自94年1月25日起經營宜蘭縣頭城大德禮儀社迄今, 被告因經營殯葬事業關係,每年中秋、農曆新年均會送禮予 親友、地方仕紳、曾服務之喪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及業者以為 答謝,並爭取支持介紹業務推廣,及祝賀佳節愉快。而吳月 嬌為被告106年剛服務過之喪家、張櫻為長期配合殯葬業 務之鷹架業者及多年朋友、陳錫卿為地方仕紳,故被告僅係 循商場禮儀及朋友情誼致贈蘋果禮盒與其等,以表達探視關 心、祝賀、答謝等意,增進人際互動,希冀能對爭取支持介 紹殯葬業務之推廣有所助益,主觀上並無行賄之故意。且吳 月嬌、張櫻陳錫卿均係基於收受中秋節禮盒之意思而收 受,毫無選舉投票對價關係之認識,顯與賄選無涉。是原告 之訴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 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選罷法第128條但書 固有明文。惟按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 ,法院以此自認或不爭執之情形,供其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 真偽之資料,而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法要無違背(最



高法院32年上字第231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林金 龍與被告均為系爭選舉第2選舉區之候選人,107年11月24日 投票結束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被告當選為宜蘭縣第2選 舉區議員。又被告有於107年9月11日上午8時59分至宜蘭縣 ○○鎮○○路0段000巷00號,將市價約240元之蘋果禮盒1盒 贈與吳月嬌;於同日上午10時29分許,至宜蘭縣○○鎮○○ 路0段000巷00號,將市價約240元之蘋果禮盒1盒贈與張櫻 ;於同日上午11時55分許,至宜蘭縣○○鎮○○路000號之 陳錫卿住處,致贈市價約240元之蘋果禮盒1盒,且吳月嬌張櫻陳錫卿均係該選區內具投票權人等情,有中央選舉 委員107年11月30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509號公告當選人名 單(見本院卷一第15頁至第17頁),及吳月嬌張櫻、陳 錫卿之戶籍資料(見本院卷一第90頁至第93頁)附卷可參,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 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分別於上開時、地,藉由 向吳月嬌張櫻陳錫卿拜票時,以贈送蘋果禮盒方式, 意圖動搖吳月嬌張櫻陳錫卿之意志,要求該3人投票 支持其參選宜蘭縣議員,而觸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 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並交付賄賂之行賄罪,而有同法第120 條第1項第3款之當選無效之事由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交付予吳月嬌、張 櫻、陳錫卿之蘋果禮盒,是否為投票行賄之對價?原告請 求確認被告當選無效,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 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 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 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 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 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 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 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 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此有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例要旨可參。是判斷行為



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於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均應以下述3 要件而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 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 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 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故於認定行為人是否該 當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時,除相對人需為有投票權人外, 行為人與相對人間所交付及收受之財物間,亦應有對價關係 存在,亦即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行賄之犯意,而所交付之財 物亦足以影響相對人投票權之行使,且行為人及相對人對此 亦均有所認知。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 此規定依選罷法第128條前段之規定,為選罷法所準用,故 選舉罷免訴訟除選罷法另規定者外,其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 同。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 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如原告主張當選人有選罷法第99條第 1項構成當選無效之事由,既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則當事 人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始得 謂已盡其舉證責任,如未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其不 利益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人負擔。依上開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 意旨之說明,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賄選行為,既為被告 所否認,原告自應舉證以實其說,且其舉證必須達於使本院 得有確信之程度,始足以當之。
㈡原告主張被告觸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 求期約並交付賄賂之行賄罪,而有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 之當選無效之事由等節,固提出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 述、吳月嬌張櫻陳錫卿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證) 述、證人陳詩遠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吳旺欉於警 詢之證述、扣案水果禮盒空盒2盒、競選文宣1張、筆記本1 本、名冊3張為證。經查:
吳月嬌於警詢時供述:被告有至我家送我一盒水果禮盒,但 當時我不知道被告已經登記參選系爭選舉第2選區之縣議員 ,被告送禮盒給我時,也沒有說到他要選舉之事,我問被告 為何送我禮盒,被告只跟我說因為之前有承辦我配偶之喪事 ,所以送我禮盒,我心想我配偶去年之喪事確實是由被告辦 理,此應係被告餽贈客戶之禮品,故而收下等語(見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他字第27號偵查卷宗〈下稱選他卷



〉第111頁至第115頁);於偵查中供述:我有收到被告的禮 盒,但當日被告沒說到選舉,我也不知道被告有參選等語( 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4號偵查卷宗〈下 稱選偵卷〉第8頁);於本院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被告 於107年9月11日上午9時許,有至我家致贈蘋果禮盒,被告 致贈蘋果禮盒給我時,沒有附上任何選舉競選文宣,我不知 道被告要參選縣議員,被告也沒有向我表示他要競選縣議員 ,更無要求我投票給他,我當時心想應是被告於106年間曾 辦理我配偶喪事,故而中秋送禮以餽贈客戶,所以我就收了 ,與縣議員選舉無關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7頁至第24頁 )。核其歷次所述均屬一致,堪以採信,足徵被告於上開時 、地致贈蘋果禮盒與吳月嬌時,並未提及任何有關選舉之事 ,且吳月嬌亦不知被告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故依上開證人 吳月嬌之證述,尚無從證明被告所為致贈蘋果禮盒之行為, 係為選舉之緣故,自難認被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使人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行為甚明。
張櫻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固均證稱:被告於107年9月11 日上午10時30分許,有至我家致贈1盒蘋果禮盒,並在我收 下蘋果禮盒後,提及他要競選縣議員,請我幫忙一下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362頁至第372頁、第389頁至第396頁、本院卷 二第25頁至第33頁)。惟所謂「幫忙」意涵多端,並非當然 即是請求他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衡以候選人於競選期間 需大量輔選人力以廣宣知名度,而張櫻與被告為十幾年之 工作夥伴,此業經張櫻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證述明確, 則被告請張櫻於競選期間「幫忙」輔選或宣傳,尚非悖於 一般選舉拜託之常情,且被告於上開時、地致贈蘋果禮盒與 張櫻時,僅有對張櫻表示因其先前未能探訪張櫻住院 ,心中過意不去,故前來探訪張櫻身體狀況有無好轉,而 張櫻亦是基於朋友探病訪問情誼而收下該禮盒等情,亦據 張櫻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證稱綦詳,佐以張櫻從未供 述或證述被告有何要求其投票權行使之言語,且張櫻並非 基於一定某種投票意見而收受蘋果禮盒,自難認被告上開致 贈蘋果禮盒之行為,有對受領禮盒之有投票權人行求或互達 「約」或「使」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思合致,更無從認 系爭蘋果禮盒與投票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甚明。至張櫻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中雖均陳稱:其有向被告表示其有辦法就 只是其家裡面的,其不可能替被告外出宣傳,因為其身體走 路不方便等語,惟此僅係張櫻個人內心對被告所言「幫忙 」之主觀臆測,尚無從憑此推認被告致贈禮盒係基於行賄之 意思。




陳錫卿於107年10月2日警詢時供述:被告於107年9月11日上 午11時55分許至宜蘭縣○○鎮○○路000號拜訪前,有先來 電向我表示會來拜訪,但沒提到會送水果。被告到場時,我 不在家,事後據我兒女轉述,被告有帶一盒水果來表示要送 給我,我女兒剛好在場,認為是中秋送禮就收下,我事後並 無打電話向被告道謝或聯絡等語,業經本院當庭播放陳錫卿 上開期日警詢錄影光碟勘驗無訛,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一第396頁至第402頁。至警詢筆錄或下述偵訊 筆錄中有漏載、誤載或其他與本院勘驗結果不一之處,應以 本院直接審理所得之勘驗筆錄為準,附此說明)。於同日檢 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被告是經營殯葬業,我是漁會 理事,我們彼此都認識,被告107年9月11日當天上午來我家 前,有先來電告知我當日會來拜訪我,他沒告知我因何事來 拜訪,我也沒問,但被告到我家時,我因事外出,未遇到被 告,待我晚上回家時,我兒子說有人送來一盒水果禮盒,又 提到有鄰居生病住院,我就說拿該禮盒去醫院探病,故我沒 有特別去看該水果禮盒,也沒看到什麼小卡片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413頁至第414頁);於本院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 被告107年9月11日當天上午來我家前,有先來電告知我當日 會前來拜訪,他沒告知我因何事拜訪,我也沒問,但被告到 我家時,我因事外出,未遇被告,待我晚上回家時,我兒子 說有人送來一盒水果禮盒,但沒有表示被告有附上選舉文宣 或提到支持選舉之事,又因該禮盒經我兒子拿去探病送人, 故我沒看過該水果禮盒,也沒看到什麼競選卡片,我事後也 沒有因為水果禮盒之事和被告聯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 35頁至第42頁)。是依陳錫卿上開歷次所述,足徵被告於致 贈蘋果禮盒與陳錫卿事前、事後,均未向其提及任何有關選 舉之事,於致贈水果禮盒時,則因陳錫卿不在家,根本無從 與之言語,陳錫卿於返家後亦未見到任何有關被告之競選文 宣或競選小卡片。是依上開證人陳錫卿之證述,無從證明被 告所為致贈蘋果禮盒之行為,係為選舉之緣故,自難認被告 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使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行為甚 明。
⒋至陳錫卿之偵訊筆錄雖記載陳錫卿有就妨害投票之罪嫌為認 罪之表示(見選他卷第303頁),然經本院當庭播放陳錫卿 之偵訊錄影光碟,逐字勘驗結果如下:「(檢察官:對於這 個賴良洲有送一份水果禮盒,也有給你競選的名片,請求你 支持、也有請求你支持,後來你兒子有把水果禮盒收下來並 且轉送給鄰居,這個有可能會構成妨害投票罪,刑責雖然很 輕三年以下,可是可能會構成這個罪,你認罪嗎?因為這個



刑責雖然很輕可是你的行為可能會構成這個…)我是說他拿 水果給我時候,我人…他之前是有打電話給我說要拜訪我, 我說好,但是朋友打電話來我就出去了,所以他來的時候, 我女兒、兒子就跟他收起來,剛好…。(檢察官:沒有啦, 我跟你講,如果是沒有的話,人家…就是選舉期間,人家如 果送你錢或送你禮,你如果不願意,你要退趕快回去啊,你 收下來就…)就剛好中秋節。(檢察官:收下來就不行啊) 他說可能是送禮還什麼的…比較不會…。(檢察官:怎樣) 中秋節附近你知道嗎,好像是在中秋節之前的樣子,我兒子 他們也不知道啊,我是跟他們說是有一個朋友要來拜訪…。 (檢察官:對,可是你…你後來就知道了,你兒子有跟你轉 述嗎?那你沒有把它退回去這個就…就又送給鄰居,比方說 我已經收下來又送給別人就不行啊,你如果你知道以後趕快 說我不要,那就…可是你不行啊,你…類似有點我默示你, 我同意你了答應你才會收下阿,如果沒有答應就不會收下阿 )我想說那是…。(檢察官:沒有,這個我們會考量,就是 說你如果確實有這個事情,因為這個算是輕罪,到時候可能 會有一些…輕的方式處理這樣子,我是先跟你確認一下,這 個部份你有…你有沒有)有啦,是真的有收下,他送來,我 兒子他也不知道,他以為是中秋節別人送禮就收起來。(檢 察官:你回來以後,你兒子跟你講之後應該就不要了啊,因 為你…不同意啊,可是你收了,就會覺得說好像目的達到了 ,我送給你,你可能就會支持我,因為你已經收下這個禮盒 了,你懂我意思嗎?就是說你收了人家的東西就沒有話講, 到時候就會以為說你已經同意了啊,你如果不同意,你退回 去就…他就會知道說沒有成功,可是你收下就表示至少我贊 同你才會收下,如果沒收下,因為你收下再送給別人,東西 就變成你的,你再送給鄰居,等於說你已經收下了這就有可 能會構成那個收受那個他的那個要求你幫他那個行賄的這個 罪行啊)啊…他就已經拿來給我…我知道,就已經收下了。 (檢察官:可是你馬上又轉送給鄰居去探病,馬上轉送給鄰 居)對啦對啦。(檢察官:這個就不太那個,對啊…)喔。 (檢察官:那你是認罪是因為後來…沒關係啦,我們就是說 ,程序上問你認不認啦,我們還會繼續問詳細一點,那你認 不認?)認什麼?(檢察官:認這個你有收這個…)那就是 真的…有收啊。(檢察官:好,「是」吼,好)」等情,有 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04頁至第406頁), 由上開勘驗內容所示,堪認陳錫卿僅係承認有收下被告致贈 之蘋果禮盒,而非承認有犯妨害投票罪,是上開偵訊筆錄之 記載,顯有瑕疵,無從憑此認定被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使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行為。
⒌又陳錫卿於檢察官偵訊時雖證述:「(檢察官:那你之前… 為什麼…賴良洲過節的時候都沒有送過水果禮盒,為何這次 要送給你水果禮盒?你認為是什麼?你兒子講說:他認為是 因為選舉可以支持他,那你呢,你自己認為呢?一個從來沒 有送過你禮盒的,突然選舉前送你一盒禮盒,你認為?)是 啦,意思有可能是這樣啦,絕對是這樣,不然他為什麼要… 我們要不要支持他都還不知道這樣。(檢察官:好,他來的 目地一定要是選舉、要我們選舉支持他,但是我要不要支持 他還不確定)對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5頁本院勘驗 筆錄),然此僅係陳錫卿個人內心對被告致贈蘋果禮盒之主 觀臆測,亦無從憑此推認被告致贈禮盒係基於行賄之主觀意 思。
⒍原告雖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至陳錫卿前揭住處致贈蘋果禮盒 時,有附上競選文宣或競選卡片,並向訴外人即陳錫卿之子 陳詩遠(以下逕稱其名)陳稱「拜託選舉支持」等語,並以 證人陳詩遠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為證。惟質之證人陳詩遠 於警詢時證述:「(警察:那阿伯那個他是他當時他送去的 時候還有沒有人跟他在一起啊?他自己去的嗎?還是還有別 人?)沒有,他自己,因為我們那時候我爸不在,他來就是 拿給我妹,我們在旁邊直接我妹拿了,他說...。(警察: 那個賴良洲送水果去你家的時候,怎麼表示?你不在嘛?) 那個時候是中秋節前後。然後他過來說,這是給你爸爸,我 妹就坐在旁邊,他以為是中秋節禮物,因為我們跟他真的也 不熟所以以為是中秋節禮物,就收下了,然後再跟我爸講, 對我爸就說那個可能是…。(警察:不過他也有遞那個競選 的名片,他應該有說要拜託吧?)他是,競選名片可能是, 你講的,他是,他是直接貼在上面。(某警察:因為說實在 的,就是有的時候人家來這裡拜託我們,我們就...)對啊 。(警察:對啊!多少都會這樣來拜託一下,對吧?)意思 說,你那時候剛好是卡在一個中秋節,然後說送禮物,我想 說有時候,就像你講的,一般他們來說,我爸爸做理事,有 時候地方上的一些,他們中間,都會送一些他們理事,因為 ,這畢竟是地方上的人士,多少會啦!但是不知道說那時候 他是因為選舉的關係。(警察:那他這次致贈水果禮盒的時 候,有附上他這次參選的那個參選的那個〈手比卡片〉)有 名片。(警察:那個算是名片嗎?)是一般,就像我剛剛那 樣子,只是他的頭銜不一樣。(警察:好,那禮盒的部份就 已經送給鄰居了,那那個競選的宣傳文宣就不知道丟到哪去 了?)因為整理…太多了…就丟掉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396頁至第404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檢察官:等 一下你講慢一點後來他到我家以後,我父親剛好有事已經外 出到我家時我父親有事先外出了,那個賴良洲,他就做什麼 ?他先說什麼或做什麼?)就直接拿一個水果盒,然後就說 ,請跟爸爸說拜託支持。(檢察官:就拿一盒水果盒給你對 不對?)是。(檢察官:交給你,交給我並且跟我說什麼? )請爸爸,拜託爸爸支持。(檢察官:跟我講說,拜託你爸 爸支持。他拿水果盒有順便給名片嗎?或者是競選宣傳文宣 ?)有一個小的卡片。(檢察官:問,他交水果盒的時候有 給你們任何的選舉文宣嗎?)有一個名片而已,小名片。( 檢察官:他有給我一張競選的宣傳名片。)嗯。(檢察官: 就你當時在場的情形,賴良洲在致贈物品時,還有附上本次 參選縣議員的競選宣傳文宣。你認為他的,就你自己在場, 你認為他的目的是什麼?你在警察局這樣講對不對?你說有 附上一張他要競選今年議員的小卡片,他希望我們這次選舉 可以支持他?)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3頁至第428頁) ,至多僅能證明被告致贈給陳錫卿的蘋果禮盒內附有一張「 小名片或小卡片」,但證人陳詩遠從未證稱該「小名片或小 卡片」所載內容為何,而係警察或檢察官於訊問時在毫無憑 據下,自行將該「小名片或小卡片」定性為競選卡片或競選 宣傳文宣,並以此無根據基礎誘導訊問陳詩遠關於被告在致 贈蘋果禮盒時,附上本次參選縣議員的競選宣傳文宣,是否 就是希望受贈者在選舉可以支持他,致陳詩遠在此無根據誘 導訊問下主觀臆測被告贈送蘋果禮盒之目的係為要求受贈者 之選舉支持,則證人陳詩遠上開證述有關被告致贈蘋果禮盒 之目的,除係其個人主觀臆測外,更有遭到警察、檢察官無 根據誘導之重大瑕疵,自無從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被 告致贈給陳錫卿蘋果禮盒所附「小名片或小卡片」之內容究 竟為何,原告始終未能提出該「小名片或小卡片」以實其說 ,而證人陳詩遠亦從未證述該「小名片或小卡片」載有與選 舉有關文字或內容,自無從憑警察或檢察官自行將該「小名 片或小卡片」定性為競選卡片或競選宣傳文宣之無根據筆錄 記載,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⒎又證人陳詩遠於警詢時、偵查中固有證稱被告拿蘋果禮盒給 他時,有稱「請爸爸支持」等語,惟證人陳詩遠於警詢時最 初係證稱該蘋果禮盒係其妹妹收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9 頁)。而證人即陳詩遠胞妹陳宛誼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被告 致贈之蘋果禮盒係由其收下,被告並未提到選舉之事,亦未 向陳詩遠說拜託支持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45頁至第50頁 ),則證人陳詩遠此部分證述已有前後不一之瑕疵,且與證



陳宛誼證述情節有所出入,證人陳詩遠此部分證述之可信 度已然有疑。再者,縱認被告至陳錫卿住處致贈蘋果禮盒時 ,有對證人陳詩遠稱「拜託爸爸支持」等語,然陳錫卿為頭 城縣漁會理事,於中秋節前,有許多人會送禮致意等情,業 經證人陳錫卿陳詩遠陳宛誼於本院中證述明確(見本院 卷二第41頁、第50頁、第54頁)。衡以被告在頭城縣經營殯 葬業,於中秋節前致贈水果禮盒與地方仕紳陳錫卿,以博得 其好感,希冀對方介紹推廣其殯葬業務,與一般商場人際往 來禮節並無相違,已難因此遽認此語即是請求他人為投票權 之一定行使,是縱被告至陳錫卿住處致贈蘋果禮盒時有一併 提到「拜託爸爸支持」等語,亦尚不足使人聯想係與選舉之 請託有關,更不足以據為證明收受蘋果禮盒之人或聽聞此語 轉述之陳錫卿,主觀上因此產生與被告達成約定系爭選舉將 投票與被告之意思表示合致,此由陳錫卿於偵查中及本院中 證述:我們要不要支持被告還不一定,因為離選舉時間還很 久,我們不會因為被告致贈的蘋果禮盒而改變投票意願等語 足證(見本院卷一第411頁、第415頁、本院卷二第40頁)。 基上,原告所舉證人陳詩遠上開證言,無從認定被告有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使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行為,亦不足 認定系爭蘋果禮盒可因此影響陳錫卿投票之意向,陳錫卿亦 不致於將此項禮盒認知為其投票權約為一定行使之對價甚明 。
⒏至原告主張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已為認罪之表示,足徵被告 確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賄罪云云,然被告於警詢 時、偵查中僅供稱其於致贈蘋果禮盒與吳月嬌張櫻、陳 錫卿時,有順帶提到「拜託支持」,並未供認係藉此行求、 期約或使其等許以投票予被告之一定行使等情,有本院勘驗 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08-118、359-362、372-389 頁)。且就被告供述其致贈禮盒與吳月嬌時,有向吳月嬌稱 「拜託拜託」乙節,核與吳月嬌歷次證述不符,已無從補強 證明被告此部分自白之真實性。又被告供述其至張櫻、陳 錫卿住處致贈禮盒時,有分別順帶提到「拜託幫忙」、「拜 託支持」等節,雖有證人張櫻陳詩遠上開證述得以互相 補強。惟被告該等「拜託幫忙」、「拜託支持」等話語,尚 不足認定被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使人為投票權之一定 行使行為乙節,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再佐以觀察經本院當庭 播放、逐字勘驗被告警詢、偵訊對話過程之脈絡可認,被告 係因詢問員警、檢察官主觀上認被告係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犯行而予以訊問,其基於暗示遊說及 利益考量之下,始為認罪之表示,準此,自難僅因被告於警



詢、偵查中所為認罪之表示,遽認被告即有涉犯行求、期約 或交付賄賂使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犯行。此外,原告所舉 之證人吳旺欉於警詢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有向其購買 蘋果禮盒16盒及每盒蘋果禮盒市價為240元)、扣案水果禮 盒空盒2盒、競選文宣1張、筆記本1本、名冊3張等證據,亦 均無從證明被告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犯罪。從而, 本件依卷內之各項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致贈 蘋果禮盒1盒與吳月嬌張櫻陳錫卿,係出於行賄之意 思而為,且亦無法證明吳月嬌張櫻陳錫卿主觀上因此 產生與被告達成約定系爭選舉將投票與被告之意思表示合致 ,或該等蘋果禮盒,已足以動搖吳月嬌、張渠櫻、陳錫卿之 投票意願,而與投票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自難遽認被告 確有原告所指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使人為投票權之一定 行使之行為。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主張之被告當選無效事由,因所舉之證據 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如民事起訴狀所載之違反選罷法第99 條第1項之行為,自無從採認其主張為真正,已如上述,核 既與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當選無效之要件不符 。是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命被告於系爭選舉 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 酌之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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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