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號
ILDV,108,訴,41,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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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訴訟代理人 游山德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鄺振安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廖韋翔 
被   告 黃啓藯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 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鄺振安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 9月24日前提出書狀,就 原告民事辯論意旨㈡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四、被告黃啓藯應於108年9月24日前聲請閱卷並提出答辯狀。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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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