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蔡碧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澤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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