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5號
ILDV,108,補,245,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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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蔡碧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澤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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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