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9號
ILDV,108,補,239,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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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被   告 蜡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忠 
      曾淑真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等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
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
77條之10分別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
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
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
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
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之訴,訴之聲明為「第一項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
第二項被告應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被告同意原告繼續執行職
務之日起止,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9,479元
,並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第三項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前揭第一項、第二
項聲明雖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惟均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其經
濟利益及其訴訟目的一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核定之。又確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涉
訟,揆諸前揭法文,即應以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
10年薪資即5,937,480元【計算式:49,479元×12月×10年=5,
937,480元】定之;另關於訴之聲明第三項,係關於請求精神慰
撫金之損害賠償計3,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
8,937,480元,應徵裁判費89,506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扣除得暫免徵收部分29,903(按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5,937,480元,本應徵裁判費59,806元,其二分
之一為29,903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59,603元。另原告應提出
起訴狀上所載被告「蜡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曾淑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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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蜡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