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仕育
相 對 人 曾信裕
關 係 人 曾文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約定107年2月2日償還,利 息按年利率24%計算,逾期按26%計付違約金,且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 債務之清償,設定22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 案。詎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存證信函、回執聯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本院並於108年7月29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