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偕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捌佰伍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6年03月10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5685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
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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