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22號
ILDV,108,司促,3822,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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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程穎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
  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參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
  個月者按月計付六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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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