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黃正勝(原名黃鎮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叁佰捌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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