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吳玉真
債 務 人 呂莊煥
一、債務人吳玉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伍仟
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五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
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莊煥給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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