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54號
ILDV,108,司促,3754,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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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
債 權 人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債 務 人 雙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俊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伍佰捌
  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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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