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02號
ILDV,108,司促,3702,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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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壹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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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