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17號
ILDV,108,司促,3517,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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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駱弘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壹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駱弘銘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8086元整。(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
  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51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
  4月2日起以本金808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契約
  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
  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8086元│     │月2日起   │      │二十計算延遲利│
│  │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利率│
│  │   │     │      │      │6.99%計收遲延 │
│  │   │     │      │      │期間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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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