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賀順
債 務 人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仲明
債 務 人 李錫進
債 務 人 許力仙
債 務 人 陳燕貞
債 務 人 賴治瑋
債 務 人 陳崑生
債 務 人 洪金生
債 務 人 王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陸拾肆
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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