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碧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陸佰貳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碧龍於民國93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
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9日止
累計144,629元正未給付,其中49,658元為本金;94,387
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碧龍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49658 │ │7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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