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43號
ILDV,108,司促,3443,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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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碧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陸佰貳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碧龍於民國93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
   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9日止
   累計144,629元正未給付,其中49,658元為本金;94,387
   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碧龍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49658 │     │7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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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