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濬呈(原名林利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捌佰柒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92年9月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
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債務
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9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19087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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