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99號
ILDV,108,司促,3399,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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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耀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肆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四、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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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