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4號
ILDV,107,訴,194,2019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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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游紀忠 

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
追加原告  游尚豪 
      游文華 
      游曉子 
      謝易晉 
      溫素屘 
      游朝煌 

      游秀鈴 
      游林素梅
      游玉華 
      游佩華 
      黃美華 

      謝朝慶 

      謝文集 
      謝易峰 

被   告 游俊雄 
      游俊益 
      石游色琴
      林游阿美
上一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林志昌 
被   告 歐游來有

      游冬美 
      游萬月 
      游麗玉 
承受訴訟人 游吳幸子(即游文清之繼承人)

      游木倉(即游文清之繼承人)

      游蒼仁(即游文清之繼承人)

      游淑惠(即游文清之繼承人)

      游金鑾(即游文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吳幸子游木倉游蒼仁游淑惠游金鑾為追加原告游文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追加原告游文清於民國108年6月5日死亡,此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參,而游吳幸子游木倉游蒼仁游淑惠、游淑 鑾同為追加原告游文清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故應由游吳幸子游木倉游蒼仁游淑惠游淑鑾為追加原告游文清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因游吳幸子游木倉游蒼仁游淑惠游淑鑾迄 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 依職權以裁定命游吳幸子游木倉游蒼仁游淑惠、游淑 鑾為追加原告游文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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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