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606號
ILDM,108,簡,606,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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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洪景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3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宜隆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宜隆明知其並無交換「天堂M」遊戲虛擬角色「海露拜」 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 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0時52分許,使用其不知情女友許筱穎 之臉書帳號,發送訊息予洪鵬達訛稱其有「天堂M」遊戲虛 擬角色「海露拜」可供交換云云,雙方乃協議洪鵬達需以「 天堂M」遊戲虛擬角色「宙斯功速最快紅變」加上新臺幣( 下同)3000元之代價,與陳宜隆交換「天堂M」遊戲虛擬角 色「海露拜」,陳宜隆復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王清揚之 國民身分證照片取信洪鵬達,致使洪鵬達陷於錯誤,於同日 14時38分許將其「天堂M」遊戲虛擬角色「宙斯功速最快紅 變」之登錄帳號「o0000000@gmail.com」、密碼「00000000 00」傳送給陳宜隆,詎陳宜隆取得該遊戲虛擬角色之帳號及 密碼後,隨即於同日15時48分許登入該帳號,再修改密碼, 使洪鵬達無法再登入該遊戲而實際支配該遊戲角色,又未交 付其所約定之遊戲帳號予洪鵬達即失去聯繫,洪鵬達始知遭 騙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鵬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宜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70號卷第62-70頁),經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洪鵬達、證人王清揚於警詢中及證人巫詩涵 、黃千慧許筱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 第1-3、9-16、19-25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 第1070號卷第10-12、50-58頁),並有被告陳宜隆與告訴人 洪鵬達之messenger、LINE通話紀錄擷取畫面、房屋租賃契 約、遊戲公司email列印資料、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7年



7月17日台媒107發字第0046號函等在卷可佐(見警卷第4-8 、27-30、33-38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前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而網路遊戲中之遊戲角色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網路遊 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 任意處分或移轉,或於該網路遊戲中使用,雖非現實、有體 之財物,然仍有一定之財產價值,可在現實社會中為交易客 體,核屬具有財產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20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3月(共8罪)確定,前揭諸罪,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②又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7月、3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3號裁定訂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被告接續執行前揭①、②諸案 後,已於105年8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構成累犯,又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闡釋 之意旨,斟酌被告之前案紀錄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 認被告前揭執行完畢之罪已有多件與本件相似之詐欺取財罪 ,犯罪型態、罪質均與本件相似,是其於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又再犯罪質相同之罪,足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 獲取所需,任意施用詐術騙取告訴人之財產上利益,甚至以 他人之臉書帳號及身分證照片與告訴人聯繫,以躲避檢警之 追查,其所為顯然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 嚴加非難,惟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兼衡其本次犯 行之動機、目的、手段、獲得之利益、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 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犯行 共詐得告訴人所有之「天堂M」遊戲虛擬角色「宙斯功速最 快紅變」,固屬其犯罪所得,惟告訴人於發現遭詐後,業已 撥打電話予google網路公司告知其帳號遭人盜用,並取回其 前揭帳號信箱,致始被告已無法再以告訴人之帳號遊玩「天 堂M」遊戲,業據告訴人洪鵬達於警詢時供陳甚明(見警卷 第10頁),是被告本件所詐得之利益,堪認已不在被告之實 際之支配中,揆諸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告訴人、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請求檢察官於上訴 期間內提出上訴。若有上訴權人均未提出上訴,待判決確定 後本件將送檢察署執行,檢察署將以傳票或命令告知被告有 關執行之事宜,被告請勿庸於收到本判決後即前來本院或檢 察署繳納易科罰金或進行其他執行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⑴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⑵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⑶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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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