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沃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旻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
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第1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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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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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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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勁佳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沃盛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2 月5 日│67,110元 │KA4941974 │
│ │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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