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00號
SLDV,108,除,200,2019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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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蕭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 關於股票號碼「87NX0093440-6 」之記載,應更正為「87NX0003440-6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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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