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蘇詠心
柯家茵
被 告 趙算
視同被 告 陳聰明
蔣寶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 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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