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09號
SLDV,108,重訴,209,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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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謝文德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律師
被   告 陳沛玲即陳亮惟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
      江沁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
○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同段1567建號權利範圍1/20(下稱系爭停車位)
,暨坐落之同段183-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2/10000(下稱系爭土
地,與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及系爭停車位之交易價值計算。而依據原告提
出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之建物之不動產實價查
詢資料(類別包括房地及停車位)每坪單價為41.6萬元,系爭房
屋面積總計為121.22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
伍佰貳拾伍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計算式:121.22×0.3025×41
6,000元=15,254,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貳
佰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捌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尚應補繳
伍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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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