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承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 日第一審判決對其不 利益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