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28號
SLDV,108,訴,1128,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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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訴訟代理人 黃元倫 
被   告 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尚未繳 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 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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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