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氏企業有限公司、陳睿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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