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瑞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原告前為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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