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嘉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國
被 告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達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120 元,
應繳裁判費7,9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7,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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