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8號
再審原 告 陳珊儀
訴訟代理人 黃建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梅貞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
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所為107 年度簡上字第105 號遷讓
房屋等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參佰捌
拾柒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