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備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23號
SLDV,108,補,823,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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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郭心瑛律師
      徐思民律師
被   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rsen Peter Meldrum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7,9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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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