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郭心瑛律師
徐思民律師
被 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rsen Peter Meldrum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7,9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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