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洪吉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6,66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9,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