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蔡時曆
法定代理人 蔡之貫
張小媚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蔡之賁
蔡芝賢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 年7 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請求塗銷抗告人與訴外人蔡協間 就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50 942 建號建物(下依序稱437 、438 地號土地及50942 建號 建物,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155號裁定已對與上開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 、屋齡之房地為詳盡調查與核算,非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 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經臺灣高等108 年度抗字第 231 號裁定予以維持,原裁定仍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 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顯有不當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起 訴請求塗銷抗告人與訴外人蔡協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而於本件起訴相近時點之107 年7 月間,與437 地號土地及50942 建號建物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房 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4萬4904元,另438 地號土地之公 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2萬3000元,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值為1414萬13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肆佰壹拾肆萬壹仟參佰零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參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扣除相對人已 繳之裁判費陸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相對人尚應補繳陸萬玖 仟陸佰捌拾伍元。原裁定所認定訴訟標的價額,容有違誤, 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另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附表:
交易單價144904元/ ㎡* 建物面積94㎡+ 公告現值223000元/ ㎡* 土地面積35㎡*應有部分1/15=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