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52號
SLDV,108,聲,152,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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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違
建、回復原狀事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聲請人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另依其立法意旨,為使訴訟資源合 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 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因聲請人對相對人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 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一事提起確認訴訟,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972號受理在案,而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國 106年6月19日、107年5月7日庭期之開庭內容涉及證人之陳 述,有確認證人陳述真意之必要,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請求 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該案屬不得上訴 之判決,業於宣示判決之日即107年11月1日確定,聲請人遲 至108年7月16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 逾六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 光 吾
法 官 陳 菊 珍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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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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