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號
反 訴原 告 台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鄧美珠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柏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
的不同者,均應徵收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
規定即明。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且反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陸萬伍仟伍佰叁拾
柒元,是依上規定,本件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叁佰叁拾
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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