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王臻偉
王臻伯
王宇安
王韋昕
法定代理人 王臻伯
黃詩筑
聲 請 人 王臻儀
陶 敏
法定代理人 王臻儀
陶韻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崔李芝蘭於民國108 年4 月4 日死 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 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王臻偉、王臻伯、王臻儀為被繼承人崔李芝蘭 之孫子女,聲請人王宇安、王韋昕、陶敏為被繼承人崔李芝 蘭之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 承人崔李芝蘭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 承人子女王素華、崔子蓉、王翎瀟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885 、906 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 ,惟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被繼承人之子女王素嬌、崔玉庭 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換言 之,被繼承人崔李芝蘭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王素嬌、崔玉庭 ,聲請人王臻偉、王臻伯、王臻儀、王宇安、王韋昕、陶敏 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之 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