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430號
聲 請 人 林梨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美惠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鄭美惠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1 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鄭美惠簽發如附表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 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 ,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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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司票字第6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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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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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記載 │160,000元 │ 未記載 │106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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