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江裕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43條2 項、第5 項及第6 項規定,於 前項情形準用之,並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此觀諸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及第15 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 之2 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 元,亦漏 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藍色,報表編號:PLR2)。 2.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3.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