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8年度,17號
SLDV,108,司消債聲,17,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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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秀旻 


代 理 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更生
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之前女兒遭遇車禍,父親罹患直腸乙狀 結腸連接處惡性腫瘤併膀胱侵犯及肝轉移等疾病,伊需照顧 家庭成員至民國108 年8 月方可工作,爰依法再次聲請延長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陳秀旻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10月19日以9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 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於同年11月 8 日確定,以每3 月為1 期,共32期。嗣債務人履行該更生 方案有困難,經本院分別以106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 號、10 6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9號及107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 號裁定 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為6 個月、6 個月及12個月,合計2 年等情,經調閱本院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是債務人聲請法 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已達2 年,依前揭規定,自不得再次 聲請延期清償。從而,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 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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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