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8年度,15號
SLDV,108,司消債聲,15,201908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立峻即林明弘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以一百零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十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更生方案所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第二十五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均有遵期繳款, 惟伊於民國108年5月30日因失業而無收入,為此聲請准予自 108年8月起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三、查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5月18日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認可,於106年6月9日確定在 案,應於同年7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而債務人於108年5月3 0日自任職之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勞工保險,業 據債務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3 、4頁)在卷為憑,堪認屬實。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 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 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