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77號
SLDV,108,司拍,277,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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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贊育 
相 對 人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 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8年4 月30日、91年3 月1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900 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 押權及4,900 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36 年2 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7 年2 月7 日向聲請 人借用10億元,107 年4 月9 日起陸續借款共計1 億1,153 萬7,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 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經書面催告後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108 年1 月25日即未依約繳款,就其中尚積欠本 金1,100 萬元、8,877,000 元、800 萬元、720 萬元、1600 萬元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經催告後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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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