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92號
SLDV,108,司拍,192,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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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代 理 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林宗達律師
相 對 人 張紹文 
債 務 人 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紹文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屹辰多媒體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屹辰多媒體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2,8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36 年12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107 年1 月31日登記在案。嗣屹辰多媒體公司截至 107 年11月28日止對伊尚欠款2,206 萬9,056 元及其利息借 款,並約定108 年1 月15日前給付46萬9,056 元,餘款2,16 0 萬元自108 年2 月起按月給付60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依約支付利息。詎屹 辰多媒體公司屆期均未清償分文,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中司調自第5398號調 解程序筆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 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稱伊對該抵 押權並無實際債權存在,且現因涉及不法,由法務部調查局 進行查證中,今聲請人既知該抵押權設定有此爭議,猶聲請 裁定拍賣抵押物,實有足生損害伊之權益,爰聲明異議云云 。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



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 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 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 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 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 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 ,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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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