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447號
SLDV,108,司催,447,201908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紀美惠即紀蔡外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即 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發行之 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該公司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