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84號
SLDV,108,司促,9984,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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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菓嶺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盛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核屬相對人吳麗華於該建物所有權為二
  分之一,僅須負擔一半之管理費用,故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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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