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71號
SLDV,108,司促,9971,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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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叁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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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