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叁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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