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25號
SLDV,108,司促,9925,2019080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宜芬即柯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貳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2年5 月2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97年5 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9 月20日,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轉呆
  帳查詢單。證四:戶籍謄本。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