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