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31號
SLDV,108,司促,9331,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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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 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粬筌、趙│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9722 │光明   │2月01日起  │6月05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粬筌、趙│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722 │光明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趙粬筌於民國101 年
  間至民國103 年間邀同債務人趙光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4 萬
  9,162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
  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趙粬筌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
  新臺幣2 萬9,722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趙光明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
  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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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