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 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粬筌、趙│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9722 │光明 │2月01日起 │6月05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粬筌、趙│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722 │光明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趙粬筌於民國101 年
間至民國103 年間邀同債務人趙光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4 萬
9,162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
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趙粬筌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
新臺幣2 萬9,722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趙光明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
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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